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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海軍軍官學校通識教育委員會設置規定

94.07.11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執行本校通識教育推展,特依大學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於教育委員會下設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研擬本校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
二、規劃及審議本校通識課程及師資,包含審議開課領域、開課方式及課程等相關事宜。
三、辦理各類通講座之籌畫、邀請、接待及其他行政服務工作。
四、審議其他有關通識教育活動事宜。

 

第三條

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教育長擔任主任委員。
二、教務處長、學務處長、一般學科部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軍事學科部、副部主任主任、各系(組)主任(組長),於會前由秘書視議題實需簽核與會。
三、本會視需要得邀請業務相關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列席。
四、執行秘書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兼任之。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須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需有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使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之重大決議事項由通識教育中心彙整後後,提報召開教育委員會審議之。

 

第七條

本會視任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小組,其設置規定另訂之。

 

第八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海軍軍官學校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94.07.11通識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展與辦理通識教育及其他相關事宜,依據「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海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設置海軍軍官學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為本校教學一級學術單位,設專任教師、助教若干人,接受通識教育委員會之指導。

 

第三條

本中心得視課程需要,聘兼任教師,擔任通識教育課程之講授。

 

第四條

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綜理通識教育有關事務,並兼任通識教育委員會執行祕書。中心主任遴選作業依本校「教學主管遴選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中心之職責包括:通識教育理念之研議與推展、課程之規劃審查與開設、評鑑與改進、服務與推廣、相關經費分配之審議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理。

 

第六條

本中心設置「人文組」、「社會組」、「自然組」及「軍事組」等四組,分別負責各組相關之教學研究與發展。每組各設學門召集人若干人,負責該學術領域通識課程之協調及研發工作,並得視需要設置學程。各組學門召集人皆為本校教師兼任。學門召集人設置要點由各組訂定之。

 

第七條

本中心設置「人文組」、「社會組」、「自然組」及「軍事組」等四組,分別負責各組相關之教學研究與發展。每組各設學門召集人若干人,負責該學術領域通識課程之協調及研發工作,並得視需要設置學程。各組學門召集人皆為本校教師兼任。學門召集人設置要點由各組訂定之。

 

第八條

「人文組」負責人文領域通識課程規劃與教育﹔「社會組」負責社會科學領域通識課程規劃與教育﹔「自然組」負責自然科學領域通識課程規劃與教育﹔「軍事組」負責軍事與體育領域通識課程規劃與教育。

 

第九條

「通識教育委員會」為本校通識教育指導會議。通識教育為通識教育之執行單位,並設置「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通識課程設計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十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經通識教育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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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軍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定

5年3月5日(85)授行字第0596號令頒
90年11月1日(90)授行字第2038號修頒
九十三年第一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修訂第、五、六、 
九、十、十一、十五、十六條條文及第七條刪除
94學年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一、三、五、十六條條文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軍事學校教師人事處理規定」第七條 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之教師,為本校專任文職教師、兼任教師(以奉總部 審查合格聘用者而言)及現役軍官派任本校教師。

第三條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教師聘任(含聘期)
二、教師續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
三、教師解(停)聘
四、教師資格審查(含升等、晉級及年功加俸)
五、延長服務。

第四條

本會審議事項均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審查辦法」及 國防部頒「軍事教育條例」、「軍事學校文職教師人事處理規定」 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會以教育長為主任委員,各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具教師資格 之系、組主管為當然委員,並推荐具教授資格之專任教師一至 二人,由校長在每系、組各遴聘乙員擔任委員組成;若無具教 授資格之專任教師時,得舉派具副教授資格之專任教師兼任。 各委員均應以提昇教師素質,擇優汰劣及公開、公正、公平之 原則執行審議職權。

第六條

教師擔任之委員每任任期為一年,得予連任,總務處於每年八 月份配合教師續聘辦理遴聘作業,委員如在執行審查任務時有 失職情事或因故解聘出缺,得隨時簽請校長另遴選委員遞補。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本會受理審議事項原則,係按三級三審程序,由各教學部、系、 組依據有關法令及規定,經各級初、複審合格後,再推荐及簽 送本會審議。

第九條

本校現有教師續聘、解聘(修編)等事項由總務處依規定期限作 業並適時提送本會審議。年度續聘、解聘作業,總務處於每年 五月份,將是否續聘「意見調查表」送各教師,經資料統計彙 整、資格審查後提會審議。

第十條

本會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定期每季召開乙次,並視特殊 狀況召開臨時會議;審議案件申請,由各複評委員會於(二、五、 八、十一月)廿五日前,以書面方式備齊相關資料一次送交總務 處彙整,逾期得排入次季審議,未經三級三審並經核定之審議 案件,不得臨時插入議程審查;開會時間及資料印製,由總務 處簽奉核定後公布,開會出席人數未達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不得開議,出席之評審委員均有投票權,投票決議以 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決議之。

第十一條

本會審議之案件先由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分別提報送審人 員考核、考成、安全與法令規定等資料並經隸屬單位主管與委 員補充報告後討論,再由出席評審委員採無記名投票,由總務 處作成紀錄,按表決票數排定優先順序,簽請校長裁決執行。

第十二條

獲遴聘擔任評審委員,如係被審議當事人,當討論其本人案件 時,應主動迴避,俟討論完畢後再回原席;投票時其個人票單 中當事人之部分,得於票單上註明不予列計。

第十三條

各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本會決議事項,在未完成行政程序核定或 人事命令核布前,均負有保密之責,不得外洩。

第十四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承負所有審議案件中,教師資格、學歷、 證件、成就證明、著作、論文等資料之合法及真實性,如經證 明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抄襲、剽竊等情事者,委員會應 負審查不實之責,凡有觸犯其他法律規定者,並依各該有關法 律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以著作送審作法:
一、初審:教師以論文(著作)送審,依教育部所頒著作審查相關規定標 準辦理(論文或著作需經出版或已發行者等為限),先由各教學系、 組召集相關科系之教授、副教授,依教育部提供之「教師著作審查 意見表」,就其著作研究部分,在力求客觀公平之原則下實施評審, 初審通過後提送複審。
二、複審:外審由各部(一般學科部、通識教育中心、軍事學科部)召集 相關科系之教授、資深績優副教授,提供校外相關學術領域專家學 者六至九員,由校長圈選正選三員及備選一人後,將教師論文(著 作)送請評審。
三、審查費用依國防部所訂標準辦理。審查費用於校外學者專家完成審 稿後,由送審教師所屬教學系、組,彙整相關資料完成經費結報, 並致送審稿人簽收,所需費用由教育經費項下支應。
四、外審結果送回後,由各部安排學術發表研討會(學術演講),藉由校 內、外學者、委員、師生共同參與及討論,以提昇學術水準,並完 成複審。
五、審議:各部完成複審後,檢具書面成績資料再提本會審議。

第十六條

教師資審不合格申訴案件,由各部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本會 複審決定之。作法如后:
一、資審不合格通知:本會應將資審不合格之案件,於會後十日內,敘 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資審之教師。
二、申訴及處理程序:
1.申請資審教師不服本會資審不合格之決定,應於收到資審不合格 通知書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 以一次為限。
2.對於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得視需要予以專案審議。
3.申訴教師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資料。
4.專案審議:本會針對教師申訴內容,得視需要依相關學科,聘請 教授或績優副教授以上教師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召集申訴小 組,並於二週內完成審議,提出書面具體處理結論。
5.本會審議:對專案小組所提意見或各部初審意見,深入廣泛討論 後重新表決,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教師。

第十七條

各學部及通識教育中心應依據本規定訂定該學部、通識教育中 心教師評審會規定,經部務會議通過後,報校級教師評審會備 查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 各系、組應依據本規定,訂定該系(組)教師評審規定,經系 (組)務會議通過後,報學部、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會備查轉 交校教評會備查施行。

第十八條

本組織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海軍軍官學校通識教育中心各教學組課程設計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

依據「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規定」第九條,設立「通識教育中心各教學組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各教學組組長、學門召集人為當然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三條

本會執掌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各教學組課程發展方向。
二、各教學組課程開設與整合。
三、各教學組教學計畫綱要。
四、評鑑各教學組課程實施之成效。

第四條

本會依職掌視需要召開,或經各召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召開,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

第五條

各年班教育計劃開設之博雅課程,各授課教師須提列課程計畫、教材教案,由各教學組課程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提交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

第六條

本會議決事項及結果,均需於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確認後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海軍軍官學校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4.07.11 97.01.30中心業務會議通過
98.04.06 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海軍軍官學校通識教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為有效考核、提昇通識教育之品質,建立通識教育自我改進制度,以實踐本校「全人教育」之教學目標,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評鑑之規定、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及「海軍軍官學校教育評鑑辦公室設置要點」第五及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海軍軍官學校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通識教育自我評鑑由「通識教育自我評鑑工作組 」( 以下簡稱評鑑工作組 ) 執行之。

第三條

評鑑工作組編組如下:
一、評鑑指導組:由政戰主任、中心主任、學務處處長、人文、社會組、 體育組組長等組成之,政戰主任為執行長、中心主任為組長、負責 督導、管制各教學組評鑑全般事宜,定期召開中心評鑑會議,管制 報告進度。
二、資料整備組:設人文學門小組、社會學門小組、體育學門小組,分 別掌管有關事項:
(一)人文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人文組組長擔任,並納編人文組教 師及學務處業參若干人、總隊輔導長擔任組員,負責 執行該組通識評鑑資料蒐整作業及各組通識評鑑報告 及其行政支援等諸般事項。
(二)社會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社會組組長擔任,並納編社會組教 師及學務處業參若干人、總隊輔導長擔任組員,負責 執行該組通識評鑑資料蒐整作業及各組通識評鑑報告 及其行政支援等諸般事項。
(三)體育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體育組組長擔任,並納編體育組教 師及學務處業參若干人、總隊輔導長擔任組員,負責 執行該組通識評鑑資料蒐整作業及各組通識評鑑報告 及其行政支援等諸般事項。
三、綜合作業組:由組長指派適員及通識教育中心全體助教組成,負責 統籌辦理評鑑所需行政、協調等相關事項。

第四條

各組評鑑工作小組應依評鑑主辦單位規定之評鑑項目及上次評鑑結果之追蹤項目進行評鑑,並作成評鑑報告書。

第五條

訪評委員由各組於評鑑前三個月推薦相關領域之校外專家學者6 員組成之,由校長圈選正取3員,備取2員,委員名單由校級評 鑑指導委員會發聘。

第六條

本部評鑑作業依校級評鑑指導委員會所核定之評鑑計畫與規定時 程提出自評報告,並送交訪評委員審閱,訪評委員於實地訪評後 兩週內提出評鑑結果書面報告。

第七條

自我評鑑結果分送通識教育中心各組,就相關業管評鑑項目提出 改進措施,完成改進。

第八條

相關經費由教育行政年度經費項下支付。

 

第九條

自我評鑑執行成效,納入教師年度評鑑及獎勵事由。

第十條

各組依據本要點,應訂定各組之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利遂行。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由校務會議審議,修正時亦同。  

通識教育中心
日期 標題 下載
113-03-29 海軍軍官學校教育評鑑組織人員編組職掌表 點我下載海軍軍官學校教育評鑑組織人員編組職掌表.doc
113-03-29 海軍軍官學校教育評鑑辦公室組織架構圖 點我下載海軍軍官學校教育評鑑辦公室組織架構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