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軍官學校資圖中心(館內環境與書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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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軍官學校圖書館使用規定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校令溙資通字第0920000132號

  1. 壹、宗旨
  2. 貳、入館需知
  3. 參、本館開放時間
  4. 肆、服務對象
  5. 伍、借閱證申請及使用辦法
  6. 陸、資料借閱
  7. 柒、書刊資料毀損與遺失賠償
  8. 捌、書刊資料之催還
  9. 玖、特殊資料與學術網路
  10. 拾、館際合作
  11. 拾壹、跨校館際互借
  12. 拾貳、專科教室(含會議室、資訊教室)及視聽室之使用
  13. 拾參、過期及複本書刊
  14. 拾肆、報紙管理
  15. 拾伍、影印服務
  16. 拾陸、贈書辦法
  17. 拾柒、圖書薦購
  18. 拾捌、本規定為本館配合實際需要而修定,經呈奉權責長官核定後施行。若有未盡事宜,得另令修訂或補充。
  1. 壹、宗旨:
    海軍官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教學研究,便利讀者借閱使用,充分發揮館藏效用,促成館藏資源之有效管理,特訂定海軍官校圖書館使用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2. 貳、入館需知:
    1. 一、除一樓閱覽室外,不得攜帶大型背包、紙袋、私人書刊等進入本館,以利圖書管理。
    2. 二、本館書刊不得任意剪裁、撕毀、污損,閱畢請放回指定地點,未經借閱不可擅自攜出館外,違者若經查獲,送交所屬單位檢討議處。
    3. 三、讀者應注意衣履整齊,保持本館內安靜及維護清潔,不得在本館內吸煙及飲食。
    4. 四、本館內嚴禁預佔座位,離開本館他往時,請將一切私人物品攜走,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3. 參、本館開放時間:
    1. 一、開放時間:
    2. 各閱覽室開放時間表
      時間 地點 參考室 中文書庫
      西文書庫
      期刊室 閱覽室 軍事書庫 視聽室
      週一至週五 08:00∼21:00 08:00~12:00
      13:30~17:00
      週六、日 不開放
    3. 二、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時間。
  4. 肆、服務對象:
    1. 一、本校教官(師)、學生、官士兵及聘雇人員。
    2. 二、本軍各單位。
    3. 三、本校受訓學員(官)。
    4. 四、持館際合作證件或與本館館際互借證件者。
  5. 伍、借閱證申請及使用辦法:
    1. 一、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2. 二、申請地點:二樓流通櫃檯。
    3. 三、申請程序:借閱人應憑本人借閱證借書,申請規定如下
      1. (一)本校教官(師)、官士兵及聘雇人員:憑本校識別證至流通櫃檯繳交一吋照片一張,並填寫個人資料即可辦理借閱證。
      2. (二)本校學生及受訓學員(官)不須申請,即可憑校園卡借閱資料。
      3. (三)本軍各單位人員(非本校人員),應先至流通櫃檯繳交一吋照片一張,並填寫借閱證申請單,至本校主計單位繳交押金兩千元,七日後憑繳費收據至本館領取借閱證;押金於借閱證繳回後憑收據至主計室無息領回。
      4. (四)本館館際互借單位,憑本館發給之館際互借借閱證借閱圖書。
    4. 四、遺失與補辦:
      1. (一)借閱證限本人使用並妥善保管。遺失時需即時向本館流通櫃檯掛失,若未掛失而致本館館藏蒙受損失,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2. (二)借閱證遺失可申請補辦,遺失一次者停權三個月;遺失兩次者,停權六個月;遺失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軍各單位遺失借閱證三次(含)以上者,沒收借閱證押金。
    5. 五、使用限制:
      借閱證不得污損及轉借他人使用,若有違規借由他人使用者,原持證人停止借閱權三個月,並追還所借資料。
    6. 六、借閱證繳回與辦理離差(校):
      1. (一)持證人若離差調職,應繳回借閱證。且不論所借圖書到期否,均應於離差前一週歸還,本館於確認無誤後,由承辦人於離差手續單上蓋章,始完成離差手續,違者依本館規定賠償。
      2. (二)學生於畢業前一個月,應由該期班建制中隊中隊長負責督導將畢業班人員名冊送交圖書館查核、註銷,若有欠書未還之情事,則由該中隊長負責督導還書或賠償,未還者依規定由該中隊負責賠償。
  6. 陸、資料借閱:
    1. 一、讀者可自行選取所需書籍,憑借閱證至流通櫃檯辦理借閱手續。但下列資料限館內閱覽,不得外借:
      1. (一)參考室:參考工具書(字辭典、百科全書、年鑑、手冊等)。
      2. (二)期刊室:現期及過期期刊、學術性期刊、當日及過期報紙。
      3. (三)視聽資料:除教官(師)與二級以上主官(管)可借閱非參考類視聽資料之外,其餘讀者僅限館內使用。
      4. (四)珍藏室:珍善本書、特藏資料及軍事書籍。
    2. 二、所借圖書,遇本館清查、整理或裝訂者,無論到期否,本館均得索回借出之圖書。
    3. 三、借閱冊數、借閱期限、續借:
      讀者身分與借閱冊數限制表
      讀者 冊數限制 借書期限 續借
      教官(師) 20冊 90天 乙次
      學生 10冊 30天 乙次
      聘僱人員 15冊 30天 乙次
      官士兵 5冊 30天 乙次
      本軍各單位 5冊 30天 乙次
      館際互借 依雙方服務合約規定
    4. 四、續借:
      1. (一)若讀者所借閱圖書無法於限期內閱畢或歸還時,可以下列方式辦理續借:
        1. 1.到本館續借。
        2. 2.透過本館網頁自行辦理續借。
      2. (二)但若讀者所借閱圖書已逾期或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該圖書,須速到本館還書且不得辦理續借。
    5. 五、預約:
      當讀者所借圖書已借出時,可申請預約,辦理預約方式如下:
      1. (一)請透過網路辦理預約。
      2. (二)若讀者預約圖書回本館時,本館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
      3. (三)若讀者於圖書到本館一星期內未辦理圖書借閱手續,本館將自動取消預約,並將圖書上架,以利其他讀者使用。
    6. 六、視聽資料借閱:
      1. (一)借閱權利:本校教官(師)及二級以上主官(管)可外借,其他身份讀者僅限於視聽室內使用
      2. (二)借閱件數:教官(師)及二級以上主官(管)一次借閱數量以五件為限,借期十四天,不可續借。
    7. 七、期刊及機密性軍事書籍借閱:
      過期及當期期刊及機密性軍事書籍一律不外借,如因研究需要,須經單位主管批准方得外借,借期七天,不得續借。若有遺失或洩密事件,該單位主管負連帶責任。
  7. 柒、書刊資料毀損與遺失賠償:
    讀者於本館所借的各項圖書、期刊、視聽媒體(統稱為資料)如有遺失,或因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損及其他損壞不堪使用時,借書人應依賠償辦法賠償,辦法如下:
    1. 一、凡損壞本館資料,本館視污損程度,要求借閱人賠償原資料或同類資料。
    2. 二、賠償辦法:
      1. (一)均以賠償原資料為主,因故無法賠償原資料者,以本館所開書單且價格高於(但不得超過2.5倍)遺失資料之資料抵賠。
      2. (二)圖書或期刊以購買原版新書;視聽資料則以購原合法公播版資料抵賠。
    3. 三、賠償時限:遺失之資料,借閱人於向本館報遺失後應於當時借閱到期後三十天內賠償遺失資料,逾期送所屬單位強制執行並檢討議處。未賠償前將停止所有書刊資料的借閱權利,亦不得辦理續借與預約。
    4. 四、賠償額度:
      1. (一)可查得價格者:
        1. 1.市面上仍有原資料或新版本:得徵求本館同意後,以價格相等或高於原資料賠償之。
        2. 2.市面上絕版資料:依讀者遺失資料之2~2.5倍價格,由本館依館藏需要開書單交讀者自行購賠。
      2. (二)無法查得價格者:
        1. 1.書刊:以頁數為計價標準。在台灣出版之書刊每頁二元,中國大陸國外出版書刊每頁十元,一百頁以下者,以一百頁計。若無頁數可循者,每件書刊以300頁計。
        2. 2.視聽資料:VCD每件2500元,DVD每件3500元計,其餘視聽資料每件概以1200元計。
        3. 3.圖書資料中附加之光碟:以賠償原件為主,如無法取得原光碟,必須連帶賠償圖書資料
      3. (三)遺失裝訂期刊者,原賠償額度須另加裝訂費每本150元。
      4. (四)套書及叢書等成套資料,若遺失其中一項,而該套無法零購時,則以單件定價之十倍為賠償額度。
  8. 捌、書刊資料之催還:
    1. 讀者需依規定於借期內還書,違者本館將進行催書作業如下:
    2. 一、本館借閱之圖書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月由系統自動產生逾期催還單,分會各單位。
    3. 二、官(師)及行政人員借閱逾期未歸還者,停止一切書刊資料的借閱權利,逾期四∼十日停止借閱十五天,逾期十天以上者一律停權三十天,逾期超過三十天以上則於校務會報資料中提報單位、級職、姓名。
    4. 三、學生借閱逾期未歸還者停止一切書刊資料的借閱權利,逾期四∼十日停止借閱十五天,逾期十天以上者一律停權三十天,逾期超過三十天以上則由學生總隊另行處分。
    5. 四、累犯且拒不還書者除於校務會報提報外,將視情節輕重送交所屬單位簽報議處。
  9. 玖、特殊資料與學術網路:
    1. 為支援本校教學研究,因應資訊時代變遷,並與國內各大專院校分享學術資源,提供合作機會,本館設置學術網路,提供讀者上網使用。
    2. 一、使用登記:本館館藏光碟資料、資料庫,經啟用後讀者可向流通櫃檯申請登記使用,以本校師生、官士兵及聘雇人員為優先,每人依規定時數使用,使用為兩小時,若未有其他讀者使用時得續用之。
    3. 二、使用規範:本館資料檢索區電腦只供資料查詢,禁止上BBS站,以免損害其他讀者查詢資料權利。所有電腦使用行為須遵循本校令頒之「網際網路使用管制規定」辦理。
  10. 拾、館際合作:
    1. 一、帳號申請:本館已加入線上館合系統(http://ill.stic.gov.tw),若被申請單位亦為線上館合系統成員,讀者須於線上申請個人帳號後,依使用指引依序申請。
    2. 二、資料申請:館合資料到館後,本館將通知來館取閱,並照對方收費金額付費(郵費由本館支付)。經館際合作所借得之圖書,除應謹慎使用外,應於借期屆滿前歸還本館,若有遺失、毀損或逾期歸還者應依對方館規定辦理。
  11. 拾壹、跨校館際互借:
    1. 一、宗旨:本館秉持與他校資源共享之理念,希於儘量不影響本校讀者權益之前提下,適度對他館開放圖書資料之借閱,特訂定館際互借辦法,目前已與高雄大學圖書館、海洋技術學院圖書館等建立跨校館合的關係,跨校館合的借閱規則悉依雙方合約規定。
    2. 二、館合借書證:本校讀者可至流通櫃檯登記借用跨校借書證,借期三個月,若未有其他讀者預約,則可再續借三個月。
  12. 拾貳、專科教室(含會議室、資訊教室)及視聽室之使用:
    1. 一、專科教室:
      1. (一)單位或班級團體方可借用,個人須經單位主管同意,並向圖書館提出申請核准後方可使用。
      2. (二)教室之借用依提出申請日期順序排列,不得異議。
      3. (三)使用教室必須保持整潔,禁止攜帶飲料及食物,使用後並負責清潔及還原。違規者一經查獲,停止借用權三個月。
      4. (四)教室內設備如有損壞,必須負修繕責任,並停止借用權三個月。
    2. 二、個人視聽室使用辦法:
      凡本校讀者均可憑借閱證使用。
      1. (一)借閱:
        1. 1.視聽室採開架式管理,使用者可自行至架上拿取視聽資料,憑證至流通櫃檯登記借閱後即可使用。
        2. 2.每人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二件(可歸還後再借閱),中途離開座位超過十五分鐘,視同放棄觀賞權利,館員得收回資料,由其他讀者使用。
        3. 3.使用前請先閱讀機器操作手冊及使用說明。
        4. 4.使用者使用之機器設備若有故障請立即告知館員。
        5. 5.除因教學、研究需要,須事先徵求本館同意外,不得自備視聽資料或器材在館內播放或複製館藏視聽資料。
      2. (二)歸還:資料使用完畢後請拿至流通櫃檯,經館員檢查無誤後歸還並領回證件。
  13. 拾參、過期及複本書刊:
    1. 一、學術性期刊:凡學術期刊每年裝訂編目典藏。
    2. 二、學術性複本書刊:本館將依複本數量,不定期以電子佈告與會辦單通知本校教官及教學單位依需求轉移典藏。
    3. 三、非學術性書刊:
      1. (一)週刊、電腦雜誌與其複本:此類期刊時效性較短,保留最近期三個月,過季或複本即分送至會客室與勤務連及本館贈閱區供讀者索取。
      2. (二)休閒性期刊與複本圖書:本館將依期刊的內容與讀者借閱狀況,保留一至三年後,將過期期刊與複本圖書分送至本校其他單位的圖書室或於圖書館週等相關活動舉辦時設立專櫃供讀者索取。
      3. (三)設立圖書室之單位,可先行辦理登記,本館依期刊數量及登記之先後順序通知受贈單位前來領取。
  14. 拾肆、報紙管理:
    1. 一、近一年內訂閱之各類報紙紙本按月裝訂,置於中文書庫,供讀者查閱。
    2. 二、一年以前報紙紙本,為節省館藏空間,依所購得資料庫之收藏年限彈性調整過期報紙之保存時限。
    3. 三、管理及使用方式:
      1. (一)紙本:讀者可自行查閱、影印,但不得毀損或攜出館外。
      2. (二)資料庫:依本館特殊資料(本規則-九)使用方式使用。
  15. 拾伍、影印服務:
    1. 本館於二樓流通櫃台旁設有磁卡影印機,供讀者自行影印資料。
    2. 一、影印前後請於影印登記簿填寫流水號、影印資料名稱及相關資料。
    3. 二、影印公文請附簽核單(須經單位主官簽章)。
  16. 拾陸、贈書辦法:
    本館歡迎讀者與各界捐贈書刊資料以豐富本館館藏。若有意將個人書籍贈送本館,請於本館上班時間與圖書採購承辦人聯絡。但下列情形之書刊得不予受理:
    1. 一、內容已失時效性不具學術及參考價值者。
    2. 二、盜版或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之虞者。
    3. 三、本館已有複本者。
    4. 四、破損不堪者。
    5. 五、內有註記、眉批、劃線者。
    6. 六、殘缺不全之套書。
    7. 七、其他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
    8. 贈送書刊之典藏單位及陳列、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得由本館決定。
  17. 拾柒、圖書薦購:
    本館讀者可親至流通櫃檯或逕行上網填寫圖書薦購書目資料。
  18. 拾捌、本規定為本館配合實際需要而修定,經呈奉權責長官核定後施行。若有未盡事宜,得另令修訂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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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更新人員: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