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軍官學校資圖中心(資圖大樓玻璃窗戶外觀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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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軍官學校網際網路使用管制規定

  1. 壹、依據:
    1. 一、「國軍資訊管理業務手冊」第六章「資訊安全」。
    2. 二、「國軍保密實施規定」第九章「資訊保密規定」。
    3. 三、國防部85.12.5(85)奧夫字第三七九九號令頒「國軍各級單位連接國際網路(INTERNET)作葉要點」。
    4. 四、海總部88.9.20(88)授資字第二○一八號令轉頒「國防部網際資訊網路作業規定」。
  1. 貳、目的:
    1. 一、律定本校誥單位連接網際網路之作業程序及使用管制規定,俾利需求單位得以順利自網際網路擷取所需資訊,並藉嚴謹之管制作為,有效防杜濫用之洩密情事,以維軍機安全。
    2. 二、律定本校各單位架設單位網站之作業程序及管制規定,俾利順立架設單位網站,並藉嚴謹之管制作為,有效防杜洩密情事發生,以維軍機安全。
  1. 參、適用範圍:本校各連線使用單位及架設單位網站之單位。
  2. 肆、作業權責:
    1. 一、政一科:配合執行作業人員資料審查、危害單位「資訊安全」預警情資蒐集;並負責資訊洩(違)密案件調查,惟應納編單位資訊專業人員共同偵處,以維國軍資訊作業安全。
    2. 二、資訊中心:各單位之連線作業及資訊安全稽查。
    3. 三、需求使用單位:
        1. (一)恪遵使用管制規定。
        2. (二)協助稽查系統保密安全。
    1. 伍、作業管理:
      1. 一、連接管制:
        1. (一)獨立隔離:連接網際網路之電腦設備獨立設置,電腦內僅可儲存連接網路之相關軟體及資料,嚴禁用於處理單位行政業務或廚存機密性資料。
        2. (二)專人管制:連接網際網路之電腦設備須由保密軍官或專人管制使用。
        3. (三)資料擷取管制:
          1. 1.各行政單位連線設備系統須摘除FTP檔案傳輸、TELNET終端機模擬、IRC線上交談等具有資訊安全顧慮之功能,所設軟碟機亦須於系統安裝後拆除。
          2. 2.單位擷取資料得由報表輸出並編號登記管制,如確需將所得之資料錄於磁片運用,得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配合管理人員取得。
        1. (四)安全密碼及保密警語:連線所使用之個人電腦管理(安全密碼及開機保密警語)比照一般個人電腦管理規定。
        2. (五)電腦病毒防制:
          1. 1.連線個人電腦應安裝病毒偵測軟體。
          2. 2.連線設備應使用版權軟體,除管理人員外,嚴禁更動原系統設定。
      1. 二、上線管制:
        1. (一)使用時間:各行政單位於上班時間使用,如有特殊需求,得經單位主官(管)核准後延長使用。
        2. (二)連線申請:
          1. 1.各行政單位凡有蒐集相關資訊及專題研究需求者,均須於填具申請單(參考格式如附表一)後,經主官(管)核准後上線查詢,上線前後須於管制簿(參考格式如附表二)上記載使用時間,查詢內容等資料備查。
          2. 2.各單位或個人因學術研究需要,必須連接特殊網站(因本校防火牆系統設置阻隔之網站),須填具申請單(如附表三)及加會資訊中心審查;並由一級單位主管(含)以上長官核准後,由資訊中心辦理申請連接埠之開放作業。
        1. (三)連線記錄:由資訊中心所建置之防火牆(Fire-Wall)系統記錄各使用者上網時間及防止使用者與大陸地區或不良網站連線,並將使用者上下網時間之記錄保存備查。
        2. (四)資料登錄管制:各行政單位自網站下載之資料,均為公開、無機密性者,故不列為分類保密資料,唯應登錄備查之。
      1. 三、管理權責:
        1. (一)各單位網際網路電腦設備管理人員:上線管制與設備管理。
        2. (二)資訊中心:連線軟體應體建置、維護及使用管制與資訊安全稽查。
        3. (三)政一科:配合執行作業人員資料審查、危害單位「資訊安全」預警情資蒐集;並負責資訊洩(違)密案件調查,惟應納編單位資訊專業人員共同偵處,以維國軍資訊作業安全。
      1. 四、資訊中心於校園網路系統內設置防火牆(Fire-Wall)設備,以有效阻隔不法入侵及資料外洩等情事發生,防火牆系統具備下列功能:
        1. (一)具有檢示(Screen)、過濾(Filter)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封包功能。
        2. (二)具有多協定之功能如應用程式閘道器(Application Gateway)、電子郵遞(Email)、檔案傳輸(FTP)、終模擬(Telnet)、全球資訊網(WWW)、網路新聞(News)等功能。
        3. (三)提供網路位址轉換功能。
        4. (四)具備安全管制記錄功能。
        5. (五)具備警報系統(Alarm)、自動關機(Shutdown)、示警追蹤等功能。
      1. 五、架設單位網站作業管制:
        1. (一)網際網路已廣泛被使用,各單位架設網站所提供查詢及申辦之資訊,統一由本校全球資訊網站對外連線,提供查詢及申辦服務,非經奉准不得單獨建立網站伺服器對外連網,以避免資訊不正確,影響本校形象。
        2. (二)提供查詢及申辦事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納入網站之網頁系統內:
          1. 1.有礙國家安全或利益事項。
          2. 2.有礙公共安全或秩序維護。
          3. 3.影響本校正常作業事項。
          4. 4.涉及法人及個人飲私之資料。
        1. (三)各單位網站所提供查詢及申辦事項,資料內容應知會政戰部門審查,不得涉及機密性或敏感性事項。
        2. (四)各單位網站之資料、圖片,不得違反『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
        3. (五)申請架設單位網站作業:
          1. 1.由需求單位將網站之內容資料列印乙份,先行加會保防部門及資訊中心審查後,再行簽核。
          2. 2.資訊中心於需求單位簽核後,將單位網站以超連結方案架設於本校網站內。
          3. 3.單位網站若有開放Telnet及FTP服務之需求,先行填具申請單(如附表三)及加會資訊中心審查;並由一級單位主管(含)以上長官核准後,由資訊中心辦理相關網路服務項目之開放作業。
    1. 陸、懲處:
      1.  一、違反作業管制規定者,依下列標準懲處:
        1. (一)第一次:記過乙次。
        2. (二)第二次:記過兩次;並停權使用半年。
        3. (三)復權後再犯者記大過乙次;並以不適任現職檢討調職。
        1. 二、未依規定使用而造成洩密者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及「國軍官兵洩密惟規懲處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懲處。
        2. 三、有其他重大事項影響安全者,嚴予議處並檢討調職。
      1. 柒、附件:
        1. 一、各單位應遵守上術各項網際網路連線規定,其執行成效將列入本校保密總檢查及資訊安全稽核項目。
        2. 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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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人員:邱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