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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軍官學校校園網路使用安全管制規定

  1. 壹、目的:
    為防止分類保密資料藉由校園網路資訊管道流出,造成洩密情事發生,嚴禁管制網路系統作業,維護軍機安全。
  2. 貳、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之校園網路係指與民間工作站、各院校設有學術網路系統相連之終端機(指各單位連線個人電腦),為主要範圍。
  3. 參、管制規定:
    1. 一、各單位設有連線之個人電腦,以辦公室為單位應建立校園網路使用管制(表)簿乙冊(詳如附表一),使用前應詳實登錄,呈主官(管)核閱後始可操作。
    2. 二、電腦原有軟體係供系統連線使用不得擅改。
    3. 三、需由效園網路系統內傳送(公布)資料,應詳實填寫輸出資料申請單,並經上校級主官(管)核准後,始可傳送。(如附表二)
    4. 四、網路系統內嚴禁傳送非學術性及分類保密資料,違者依「國軍電腦作業人員洩密惟規懲處標準表」辦理,以維軍機安全。(詳如附表三)
    5. 五、未經奉核,不得私自架設網站(BBS、WWW)、個人網頁及參加網路中任何團體、組織性會員或行為活動。
    6. 六、自系統內所擷取出資料,均需將資料名稱註記於使用管制表內,以利查考。
    7. 七、使用者可擷取檔案或將資料得暫存於硬碟,但管理人員(指業務承辦人)有權隨時整理硬碟並清除非系統資料。
    8. 八、使用電子郵件伺服器(CAN)網路應確墫下列規定:
      1. (一)電腦帳號只限於申請者本人使用,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2. (二)申請者須不定期更改個人電腦帳號之密碼。
      3.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或拷貝他人之電腦軟體和資源。
      4. (四)確遵「國軍電腦作業保密安全實施要點」之規定。禁止將重要性及機密性資料在網路上傳遞,及存放在連線之電腦內。
      5. (五)遵守台灣學術網路規範,不得使用學術網路作商業用途。
      6. (六)本校教官師學生電腦網路連線之IP位址,需以資訊中心分配之位址為準,不得擅自變更。
    1. 九、各BBS站使用與管理者應確遵「海軍軍官學校BBS站管理使用規範」內規定條文(如附件一)。
    2. 十、各單位主官(管)對本規定之執行,應確實督導所屬辦理,凡發生違(密)規事件,主官(管)應負連帶責任。
    3. 十一、各項設備及使用手冊應妥為愛惜並保持清潔。
    4. 十二、使用完後應登記用敝時間及擷取資料內容。
  1. 肆、附則:
    1. 一、各項管制表格記錄,應列為永久檔案,以備查驗。
    2. 二、本規定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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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人員:邱意雯